(五)权属注销和变更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收回收购合同或者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收购的土地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有偿收回收购的土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收购的,收回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储备土地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拆迁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城中村改造和因政策要求实施企业搬迁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补偿金额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土地价格按照原土地用途评估。
建(构)筑物价格根据结构状况、建造年限等因素,按照成本法结合成新评估。
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区位、用途、结构、朝向等因素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