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偿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的土地;
(四)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收回的;
(六)其他可以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有偿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块核查。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城中村改造、危险住房改造、旧城改造等特殊范围的土地储备,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方案审核批准。项目实施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方案实施。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