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七条 土地储备按计划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红线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于上年度10月底之前制订完成。

  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新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储备,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专项资金不足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补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二)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