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遵循规范运作、保值增值、实施土地调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统一协调决策,下达储备计划,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储备范围,划定土地储备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