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要求暂停扣缴养老或医疗保险费的,须于当月25日前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该项社保费暂停扣缴手续,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从当月起不再扣缴该项社保费,同时中止该险种委托扣缴协议。今后需再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该项社保费的,须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重新办理委托扣缴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由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应当由本人在办理转移手续前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申请对当月应缴款进行即时扣缴并实时到账。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参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封存、申领、终止、清算等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后,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的委托扣缴协议随即自动终止。
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应当提前2个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片1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等相关材料,到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休登记手续,并填写《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需申请后延缴费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后延缴费审批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后延缴费至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退休审批程序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