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煤矿安全建设投入设立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遵府发〔2008〕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建设投入,加快煤矿安全建设步伐,确保全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县(区、市)两级分别设立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来源
(一)按照当年市、县(区、市)两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收入安排25%;
(二)按照当年市、县(区、市)两级煤炭税费地方收入安排10%。
二、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
(二)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引导性补助;
(三)用于煤矿安全先进科学技术推广使用示范矿井建设引导性补助。
三、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由市、县(区、市)两级财政部门对安排的资金设立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项专用。市、县(区、市)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拨付,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区(市)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本辖区的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市级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示范矿区建设和重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的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