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进行了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将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通过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的分级管理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表》(附后)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梗概及简要说明;
(三)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受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后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正常后,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建设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机构与安全预评价机构不能由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应成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组(专家不少于3人),验收组必须由具备所涉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成员组成。验收组要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