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必须根据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安全评价工作,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安全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熟悉项目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费用应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以保证安全评价的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安全评价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提请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机构(包括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机构)组织与需要评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所涉及的专业相关专家(不少于3名)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可采取会审方式,也可采取函审方式。评审通过后,评审机构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将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通过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的分级管理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表》(附后)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
(四)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受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