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一)冶金企业的炼铁、炼钢和煤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二)有色金属企业冶炼建设项目中危险、危害因素大的生产系统和重要设施;
(三)建筑材料企业的水泥、建筑陶瓷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中危险、危害因素大的生产系统和重要设施;
(四)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者委托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的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的备案:
(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改制)企业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驻石企业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市在石的重点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由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备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