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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取平时工作记录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各科(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工作记录;年底,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平时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监察机构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各科(室)政府信息工作的人员、职责落实情况;

  2.各科(室)负责人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3119026、3119005、3119095),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各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或市监察局举报。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监察机构负责对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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