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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严禁违规收费。

  第十九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协调公开

  第二十条 生成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者市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科(室)要与其他科(室)或部门事先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并取得书面认可凭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部门未经书面确认的,各科(室)不得送交信息化推进科进行发布或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时限仍为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时限仍为15个工作日。特例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需经政府信息分管秘书长批准,最长不得延迟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各科(室)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分管秘书长进行复核,分管秘书长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秘书长确定;秘书长确定不了的,报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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