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市政府大楼一楼大厅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八条 各科(室)应做好已公开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信息化推进科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科(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完成审查报批后送信息化推进科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分管秘书长确定。
第十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各科(室)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化推进科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回复。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