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办发〔2008〕45号)
各科(室),市法制办,市接待处(市外事侨务办),市方志办,市国教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应急办,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各驻外机构:
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信息化推进科负责。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发布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规定,由各科(室)将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完成审查报批后送信息化推进科进行统一发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各科(室)送信息化推进科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及时准确原则。各科(室)应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并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法规政策条文。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