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发展,创新九大机制
(十六)建立立法推广机制。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规范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标〔2008〕185号)以及市建设局和市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昆明市太阳能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昆建发〔2008〕347号)的要求,采取强力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扩大普及应用覆盖面。将主城区、县城和重点集镇以及滇池流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太阳能综合应用设施纳入建设节能专项管理,太阳能利用与主体工程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批和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的公共建筑,新建广场、公园、园林绿地、旅游景点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路灯、草坪灯,城市道路路灯、信号灯,广告牌、标志牌等,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光伏利用设施。同时,对现有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太阳能综合利用改造。制定昆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推广建设农村居民太阳房、农副产品干燥设备、太阳能热水器和沼气池。
(十七)建立引导激励机制。运用土地、税收、财政、信贷、价格等政策,实行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鼓励各类资本特别是电力电网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用地,减免市级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垃圾焚烧发电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垃圾清运系统和收费机制,依据国家现行政策,凡达到国家要求参混常规能源比例达20%的企业,享受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涉及的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积极争取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实现昆明主城和滇池流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资源化;引导太阳能企业进入产业园区,享受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能源产业化发展企业实行最优惠税收政策,新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两免三减半”和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新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和生产调配车用乙醇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生产调配车用乙醇企业在试点期内免征消费税。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连续5年共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产业研发、政策补助贴息和成果奖励等方面,扶持可再生能源龙头和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争取资金作为无偿投入。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的企业,发电价格按照国家《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投资项目规模化的企业,实行最优惠的“一企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