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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5)其他需要予以行政执法纠正的环节。

  第二十八条 各被授权局实施行政执法纠正,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纠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纠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通知单位、被通知单位、纠正的内容和依据、纠正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收到《行政处罚纠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予以纠正,并于纠正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行政处罚纠正通知书》的机关报告结果。

  第三十条 苏州局开展不定期的案件评审,并将案件质量评审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中的材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中的各类材料作为行政行为的记载,应如实、完整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的材料分为年度检验材料、案件处罚材料、监督管理检查材料,等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材料包括: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7)其他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案件处罚材料包括:

  (一)逾期年检简易程序案件处罚材料:

  (1)立(销)案审批表;

  (2)授权(委托)书;

  (3)询问(调查)笔录和其他各类证据材料;

  (4)案件呈批表;

  (5)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7)罚款收据复印件;

  (8)与案件有重要关联的其他材料。

  (二)未年检吊销案件处罚材料

  (1)催检公告和经邮局盖章的催检通知邮寄清单;

  (2)立案审批表和拟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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