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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各被授权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直接将案卷材料报案件核审机构核审。

  被委托的市区直属局、分局和基层工商分局(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应将案卷材料报送被授权局外资登记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法制机构核审。

  第二十二条 在通过法制机构核审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加盖各被授权局印章且有编号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听证告知书》等,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各被授权局的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各被授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市区直属局、分局和基层工商分局(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被授权局的要求,协助履行案件告知、罚没款(物)追缴、行政复议(诉讼)应诉等职责,保证案件顺利结案。

  第二十五条 委托查处案件所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局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或代表委托局应诉,应诉结果计入被委托局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中的处罚纠正

  第二十六条 核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被授权局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纠正决定:

  (1)市区各直属局、分局或基层工商分局(所)执法人员办理的未经委托而应当由各被授权局直接查处的案件;

  (2)违反法定程序查处的案件;

  (3)案件定性或处罚幅度不当的案件;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十七条 各被授权局可在下列环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

  (1)在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审批表》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各被授权局审批或备案后;

  (2)在《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向各被授权局陈述、申辩后,查证属实的;

  (3)在案卷呈送各被授权局后,各被授权局发现有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或处罚缺乏依据的;

  (4)各被授权局在行使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未结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有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或处罚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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