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分局(所)职责:
(1)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对辖区内外资企业(含列入警示和退出督查的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可根据登记机关的委托办理年检;
(3)依法以自己名义或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苏州工商局系统各级外资监管部门应遵循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根据下列情况开展:
(1)根据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2)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实施;
(3)根据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实施。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并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履行下列职权:
(1)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3)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和其他书面材料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及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注明检查日期。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3)有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
(4)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5)有无需通过前置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7)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或在年检中是否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8)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9)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可通过省工商局经济户口查询系统查询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信息,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