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苏工商〔2008〕51号 2008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苏州工商局,下同)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文明和委托与属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苏州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局、分局外资(监管)科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所属基层工商分局(所)指导、监督检查任务的布置、督查。
其中市区直属局、分局经苏州局委托后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应按照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所定职责,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定专门人员配合上级局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行政执法权并已获得执法证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2)与被监督检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条 各直属局、分局及其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定职责和省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直属局、分局职责:
(1)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户口分类管理、专项检查布置,及对下的指导、督查工作;
(2)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3)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催缴工作;
(4)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5)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