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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1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04﹞1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1﹞147 号)要求,现将2008 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地质遗迹保护

  1、已被批准的国家(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国家矿山公园等景区内的地质遗迹(矿业遗迹)景点的建设和完善;

  2、拟建省级地质公园地区的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及地质遗迹景点的保护和建设;

  3、省级以上分散的地质遗迹登录点和因工程建设面临损毁而急需调查与抢救性保护的地质遗迹、遗址。

  (二)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1、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

  2、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

  二、申报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是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立项正式文件(包括申请经费和地方配套经费),附件为项目立项申请书。

  2、立项材料应提交:立项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工作目标任务,自然地理概况,立项依据,以往研究程度,技术路线与方法、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概算,保障措施)。

  3、要切实落实配套资金,申请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配套资金不少于40%,欠发达地区不少于15% ;地质环境监测项目配套资金不少于50%,欠发达地区不少于30% 。

  4、未能如期完成以往年度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单位,今年暂不受理项目申报。

  三、申报时间

  项目立项材料一式10 份,同时附电子文档(光盘),于

  8 月31 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段卫国联系电话:0571-88877912 88877911 (传真)电子邮箱:zhbeig@126.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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