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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4、竣工验收项目:列入竣工验收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完建工程的验收。(5分)

  (三)绩效管理(15分)

  1、渔民群众对标准渔港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各方面的满意率(满意人数与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达90%以上的计5分,80-90%计4分,60-80%计2分,低于60%不计分。

  2、标准渔港建设在防灾减灾、服务渔业、新农村建设以及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加强渔船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明显,有效发挥工程效益。(5分)

  3渔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建设中和建成后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渔民群众满意。(5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考核确认,给予加分。

  1、凡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考核的项目,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以后考核年度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每个项目加3分。提前开工的,每个项目加5分。

  2、二级及二级以下渔港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每个项目加1分。

  3、续建或新开工项目超计划完成年度投资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

  4、在省海洋与渔业网站上及时发布、提供本地区标准渔港建设有关动态信息的,每一条加0.5分,最多加5分。向省渔港办书面及时报送渔港建设动态信息的,参照执行。

  5、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并有显著成效的。(2分)

  六、年度考核得分的计算

  鉴于标准渔港建设周期较长,各年度承担的建设任务不一,为体现相对的公平、合理,在考核第二部分项目管理时,首先由省渔港办根据考核年度任务计划核定每个县(市、区)的考核基准分,再根据年度项目的实际考核得分计算项目管理和项目进度的考核得分。

  年度考核得分=实得基础管理分+(实得项目管理分+考核增加分)/项目管理基准分×70

  七、考核方式与时间

  采取当年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被考核单位应提供有关考核资料和备查资料,没有相应备查资料佐证的相应项不予计分。每年1月由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辖区列入全省标准渔港建设责任书的项目进行自查,并于当月底把自查结果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渔港建设办公室),2月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统一核查,并于当月底把核查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渔港办)。3月份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相关部门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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