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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舟山大陆引水二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舟山大陆引水二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函
(浙海渔资〔2008〕33号)


舟山开源供水有限公司:

  贵单位《关于要求审批<舟山大陆引水二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舟开源〔2008〕35号)及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有关专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如下核准意见:

  一、报告书基本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结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有关建议,报告书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可作为工程设计建设依据。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和环保投资概算应得到切实落实,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影响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和损害相邻海域功能的前提下,同意该工程的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项目附近港口、航道、电缆管线等敏感点的保护,项目施工前将施工时段、区域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向海洋、海事等相关部门通报,合理设置项目附近海域助航标志,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2、项目建设加强与宁波新泓口围垦指挥部、已有管道所有者等相关利益者的沟通协调,并作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措施以补偿和恢复当地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按照承诺书内容落实宁波、舟山两市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损失的赔偿或补偿。

  3、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各类环境污染。避免或减少工程施工悬浮物大量增加;加强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管理;噪声、大气污染不得超标;严禁固废倾倒入海和岸边随意堆放;破堤穿管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报有关部门批准。

  4、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防范台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引发的环境风险事故。严格落实报告书的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尤其要加强工程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调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宁波、舟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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