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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汇总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验收。新建、重建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六)挂牌。新建、重建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民政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新建、重建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财政资助援建”标识牌。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关注民生、落实“民生工程”的具体举措,对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扶贫办、农业开发办、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危房维修改造实施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标准和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危旧房维修改造资金。
  (二)明确职责,搞好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国有土地流转和整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程验收和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设立专户、专账,保障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需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同时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三)从严要求,确保顺利实施。要以县为单位,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摸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新建、重建房屋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选址要求,配套厨房、洗手间、水、电等基本居住条件设施。维修住房要坚持简单、实用原则,满足农村正常居住条件。要健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采取分片挂钩、责任到人的办法,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每年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在当年7月底前完成,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在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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