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助标准
(一)新建、重建住房。结合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资助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建房标准,原则上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较多的,可按照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的要求适当放宽,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户1万元。
(二)维修住房。视房屋危旧破损程度,以保障其维修后可安全居住为前提,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补助标准为: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地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投入,整合灾后民房重建资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二)资金发放与管理。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旧房维修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维修、新建、重建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