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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47号 2008年7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60项公共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08〕4号),现就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2008年开始,用三至五年时间,有重点、分批次地对全省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和新建,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经济实用、以住房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以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为前提,工作的重点是住房维修,兼顾少数特别困难的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危房新建、重建改造。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有限的补助资金,重点资助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对象。新建、重建改造由县作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三、资助对象
  (一)农村低保户中,属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重建改造补助。符合新建、重建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重建住房。
  (二)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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