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建立规模门槛退出机制淘汰一批生产企业。
凡年生产能力在300万元以下的爆竹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元以下的烟花生产企业(包括既有烟花又有爆竹的生产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包括黑火药、烟火药等生产企业),制引机组数在16台以下的引线生产企业,一律列入规模门槛退出机制淘汰范围。各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核定依据,由省安监部门制定。
(三)通过建立事故企业退出机制淘汰一批生产企业。
凡年生产能力在300万元以下的爆竹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元以下的烟花生产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制引机组数在16台以下的引线生产企业,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凡年生产能力在上述规模门槛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年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其中一起为较大以上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三起一般事故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各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四)通过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退出机制淘汰一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1)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且情节严重的;(2)使用童工的;(3)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4)在第二轮许可(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依法重新核准换发第二个有效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未经设区市政府审查批准、第二轮许可后未经省安监局审查批准而擅自增建工房、擅自改变工房及其用途,擅自进行技术改造,擅自异地搬迁、改建、扩建、新增生产线的;(5)“一厂多户”各自组织生产的。
(五)通过优化整合方式淘汰一批生产企业。
全面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优化整合,鼓励优强企业兼并小企业,以几家企业整合为一家生产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管理上水平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和优化整合过程中,按照“一厂一处”的规范要求,可以在原址或异地进行改造提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若原生产厂区厂房不能与重组后的企业按许可规定的距离连成一处,原则上不得并入重组企业。凡一经发现名合实分、各自组织生产的虚假整合企业,一律不予许可发证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六)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产一批生产企业。
各产地县(区)政府要坚定不移地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措施,加大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其他高新技术、高利税、高附加值、高就业、低危险的产业,有计划地将烟花爆竹企业转产到这些替代产业领域。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产为非高危行业的,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对烟花爆竹企业转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各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整顿工作应与第二轮许可工作同步进行,在法定许可换证期间应完成本产地整顿工作。整顿后所有拟保留的企业都必须由安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程序,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依法重新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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