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建设部实施:
1、《规定》第九条各款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6款所列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途径为:除《规定》第九条(二)款应另行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的企业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市州及所属县(市)的企业,应当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统一归口向建设部申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和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5、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上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同(一)规定。
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在互联网或省级报刊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满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作出的资质许可书面告知省有关部门,并通过互联网或省级报刊进行公告后核发资质证书。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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