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8〕1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可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浏览、下载)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管处联系。
湖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标准》),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规定》实施的范围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
(一)符合上述条件和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三)《规定》第九条(二)款规定之外的在湘注册的其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
二、资质许可和资质申请
按建设部规定,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分别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有关资质许可的实施部门、申请途径及审查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