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的通知
(湘商合作〔2008〕17号)
各市(州)、县(区)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境外投资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维护出国(境)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外派劳务纠纷,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经营秩序
(一)只有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仅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不能超范围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其他任何单位禁止直接对外签约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要严格执行原外经贸部下发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文件,凡是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都要报省商务厅进行项目审查。省商务厅在审查劳务项目时对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或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是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等情况要重点把关,只有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出具了我驻当地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审批。
(三)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市场和合作对象的资信进行认真考察,并按规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境外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境外工作待遇、休假、医疗以及意外事故保险、违约责任等项目内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选择国内的合作伙伴时也要按规定进行严格的筛选,防范劳务风险;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其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派遣所需劳务人员,不得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代为招收。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应加强出国(境)劳务人员出国前适应性培训,加强重合同、守信用的教育,增强劳务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及文明务工的修养。
二、整顿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规范培训基地建设
(一)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外派劳务的培训工作,严禁直接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各培训基地只能向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输送合格的劳务人员。具有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公司委托外派劳务培训基地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可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并向其出具《授权书》,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基地不得直接对外签约,也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其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