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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卫生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前,由神宁集团公司立项投资的在建项目及配套工程和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由神宁集团公司负责继续实施完成后,再将新增资产无偿划转。
  (三)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按规定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资产移交按核销不良资产后核定的账面数额划转,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
  (四)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及所属医疗机构移交后,纳入当地卫生资源配置统一规划,医院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列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六、医院及职工管理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职工工资待遇,享受国家、自治区同级同类医院待遇(含各种补助、补贴、津贴、奖金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同级同类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套改工作结束前,暂按神宁集团公司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工作结束后,从移交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起执行套改后的工资标准。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按国家、自治区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审核的有关规定,对接收的卫生技术、行政管理及其他人员的学历、学位、职称、执业资格、技术等级、职位职数进行审核确认。医院职工中职称属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企业自主评审的,应重新审核确认,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换发证书。
  (三)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医院行政、技术人员中的行政、技术职务应予以认可,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四)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医院人员的聘用、解聘、培训、考核、奖惩、晋升、任免、调动、退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按国家和自治区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移交工作分工
  成立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任组长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编办、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神宁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的移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自治区编办负责机构编制的核定;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负责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接收人员工资待遇的套改;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经费的审定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卫生厅负责资产的核实划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神宁集团公司负责神宁总医院的具体移交工作事宜。交接双方应成立移交接收小组,负责具体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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