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移交人员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编办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移交前核定下达。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人员为2007年12月31日前在册在岗的人员。总医院所属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
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及卫生部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予以审定。卫生专业技术及其它专业人员资格审查的条件是: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三证有其一者;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审查的条件是: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层次合格学历、职称证书、职务,三者有其一者。审定合格的卫生技术和其它专业人员原则上应整体接收。卫生技术、行政管理、工勤人员按照自治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和编制结构比例接收。原则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比例的75%-80%;行政管理、工勤人员应占总编制比例的25%-20%(其中工勤人员不超过10%)。根据人员实际构成比例,可适当扩大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
(三)在神宁集团公司提出拟移交人员名单并公示的基础上,由人事厅、卫生厅对移交人员资格进行审定接收。医院移交时,在编办核定的总编制内超编的、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的人员不移交。不移交人员由神宁集团公司负责安置。
四、经费
(一)企业支付经费:企业按2007年医院收支差额为基数,并以每年10%增速测算补偿,由自治区财政审定,按不低于5年计算一次性转入自治区财政。
(二)政府补助经费:医院移交后,自治区财政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社发〔2000〕671号)等有关规定,按同级同类医院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财政补助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医院资产的移交和管理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前,院本部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资产)核销不良资产后,一次性随医院整体无偿划转。医院分部、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备、土地、房产随同医院一并划转,其中占用、借用神宁集团公司的生产房产和用地不移交,应在一定时期内供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