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卫生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8]108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神华宁煤集团公司:
自治区国资委、编办、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按《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自治区国资委、编办、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协商,现就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移交范围
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宁夏分中心)所属的41家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其中:二级医院5家、一级医院10家、卫生所10个、保健站8个、防疫站2个、门诊部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
二、移交方式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及其所属的医院、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其综合医疗机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防疫站、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全额拨款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暂定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加挂“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宁夏分中心”牌子。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及其所属的医院、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人员、设备随同总医院一并划转。划转后为神宁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等医疗服务和矿山医疗救护服务,由神宁集团公司与卫生厅和总医院协商,并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三)总医院所属的医院、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移交后如何管理由卫生厅商编办、财政厅确定,可实行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