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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到2010年,建成客运东站西北侧、火车站西、南绕城公路出入口北侧、客运北站等城市东西南北4个综合换乘枢纽,以及润扬大桥东、市三布厂附近和槐泗镇等3个停车场。建成开发区(江海学院)、瘦西湖新苑、隋炀帝陵、维扬开发区、邗江开发区(二园)、连运小区、念香苑和佳家花园等8个回车场。各区及园区根据开通公交车辆的需求,配套建设场站设施。
  五、加强城市交通的组织和管理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通过科学论证,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试行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在易发生拥堵的交叉路口设置限时公交专用线段,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逐步使我市城区公交专用道达到主干道总长的20%。
  (二)合理配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城区主干道交叉路口配置感应信号系统,通过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交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对干扰公交车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环境治理。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大力查处省、县际班线车辆混杂在城市公交线路上乱停、乱靠、乱占和滞留候客现象,继续强化对二轮摩托车和客运三轮车的综合整治,对二轮摩托车驶入中心城区加强管制,对到期车辆不再增(换)发新牌证。依法取缔无证三轮车,有效控制有证三轮车,切实改善中心城区的交通环境。
  六、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财政安排的政策性亏损补助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重点用于公共交通和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公交企业新增公交车辆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公交车辆的更新由企业自行负责,并应明确车辆更新的具体年限。
  (二)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和补偿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对城市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如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盲人)、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离休干部等乘车减免票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使用IC卡产生的优惠部分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的支出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补贴;对燃油价格上涨形成的亏损部分,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进行专项补贴;对新辟的公交线路,每条每年补贴15万元,连续补贴三年。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和补偿补贴审计考核制度等,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估,在合理认定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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