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力争达到40%;
--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
--主城区内任意两点间公交出行时间不超过35分钟;
--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主城区大于50%。
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会同规划部门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各类公共交通方式的结构比例与配套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2008年底前编制或修订完成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规划、公交线网布局规划、公交专用路段系统规划、公交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站建设计划等各专项规划和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好规划审查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建设用地的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在建设公交场站时,应事先将设计方案征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进公交场站建设。一是城区道路新(改)建时,将公共交通场站纳入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按批准的公交场站规划进行定点,各建设主体负责场站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公交企业使用管理。二是各区和开发园区要预留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用地,为开通公交车辆提供条件。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向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提供土地,并负责建设,产权归区及园区所有,建成后交由公交企业使用管理。三是居住小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文体场馆、学校医院、大型超市、批发市场等开发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公交企业使用,产权归开发单位所有。对于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和依据公交专项规划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