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共筹集资金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每年筹集5000万元,共2.5亿元;省民政厅每年筹集2000万元,共1亿元;市县财政每年筹集5000万元,共2.5亿元。
(二)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平均每年改造2万户,实施分类补助,不搞平均分配。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平均每户不低于6000元,其中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原则上各承担一半,财政直管县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投入。
(三)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将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小城镇建设、小康示范村建设、道路改扩建搬迁等危房改造工程以外的任何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不得用于危房改造工程。
(四)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会商省发改委后联合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在市州、县市区配套补助资金落实后予以下拨。每年8月1日前配套补助资金仍未落实的,将调减危房改造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
(五)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补助标准,分阶段供给建房材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特困居民危房改造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企盼、惠民为民的德政工程。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发改、国土、建设、农牧、林业、人口、审计、监察、宣传、广电、地震、残联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统一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建房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三)落实责任制度。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民政厅与市州民政局签订危房改造责任书,层层签订,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