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要求危房改造的农村特困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低保户、五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的证书复印件。
(二)评议。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初步评定危房改造户,提出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初步审定危房改造户及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家庭,县市区人口、残联部门要分别核查加注意见后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危房改造户花名册等资料,由市州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改造建设。
县市区政府采购部门要根据危房改造计划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规格数量,对砖、瓦、水泥、木料、门窗等建筑材料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确保质优价廉。
(六)督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和补助资金、捐赠物资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每年对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通报。
(七)验收。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任务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县市区、市州政府要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县级政府验收时必须对新建住房进行拍照,并连同改造前的原住房照片及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统一建档立卡。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市州验收总结情况书面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整个验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经验收合格的改造建设房屋,统一设置“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志牌。
(八)审计。对危房改造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政府配套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要全面进行审计监督,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