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甘政发〔2008〕18号 2008年3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仍有部分特困群众长期居住在不具备防灾抗灾能力的危房中。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实施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帮助全省10万户农村特困群众完成危房改造,初步实现改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住房条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的原则。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单位结对帮建。
(二)坚持统筹规划、逐乡镇分批实施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防灾抗灾,科学选址,统一规划,按年度分批实施,整体推进。
(三)坚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适度集中和分户散建相结合,就地改造和异地重建相结合。禁止在行洪区、低洼区、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带建房。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建房习俗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建设安全防灾、经济实用、造价适中的住房。严禁高标准建房,杜绝负债建设。
三、实施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为长期居住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茅草房、简易石板房、土坯房等危房,且无能力自我改造的特困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家庭和因灾严重损坏房屋户应优先安排。
已纳入相关项目移民搬迁计划的地方,暂不安排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标准
(一)每户由政府补助改造建设3间平房,每间15平方米左右。分散供养五保户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户建2间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
(二)改造新建房屋由当地建筑设计部门根据地质情况进行设计,一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毛石基础,水泥砌筑,混凝土现浇下圈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