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20号 2008年3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以下简称“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我省是文化大省,古籍藏量在全国占有重要份额。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清醒地看到,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等问题仍很突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古籍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定保护规划
各市州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古籍保护的长远目标和近期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抓紧进行古籍普查登记、清点、编目整理及数字化加工、缩微复制等工作,切实保护好各类珍贵古籍。要宣传普及古籍保护的相关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古籍保护工作,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
三、开展古籍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