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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4月-7月):按照本方案中确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结合实际,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分级分类建档登记,并及时汇总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三)政府督查阶段(8月-11月):各市州及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组成由政府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回头看”阶段(12月):结合年终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对各市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主要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是否出现反弹,监管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州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搞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石油、建材、化工、电力、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上述行业中央在甘和省属大型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安全许可制度,确保隐患治理质量和效果。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省煤管、煤监、公安、交通、国防科工、建设、质监、水利、电力、旅游、林业、教育、农牧、民航、铁路、邮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方案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督促、指导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搞好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汇总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并对中央在甘和省属大型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已经查明并登记建档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积极督促、指导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订治理计划和措施,落实安全措施费用,依法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彻底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通报隐患单位,并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防范措施和治理建议。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列入治理计划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登记建档,制订监控措施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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