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28号 2008年3月2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2008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46号),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市州、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地勘、建材、石油、化工、医药、长距离输油(气)管线、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机械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水运船只和码头、渡口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用车载客、病险水库及水利设施建设中涵洞、坝体、渠道和施工现场;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棉花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