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经贸行[2008]005号)
各市(区)经贸委(局):
为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市政府2008年工作目标,深入实施“四大行动计划”,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率先探索、取得突破,市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1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认识对水泥行业实施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切实做好本地区水泥工业发展规划,明确调整方向。
二、鼓励各地在市政府文件允许保留的企业数量范围内,按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从严控制水泥生产企业数量。
三、重组和延续生产的水泥企业不得存在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我委将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四、各地经贸部门要充分考虑水泥生产企业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协助当地政府切实做好关闭淘汰企业的稳定工作,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