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省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三)为企业提供配套中介服务。
(四)利用间隙资金,开展时间一个月之内的短期委托贷款业务。
担保中心不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职责:
(一)审议批准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业务操作细则;
(二)负责担保中心的筹建工作;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四)聘任或解聘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五)监督并审议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六)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对担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八)办理担保中心的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九)对担保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 担保中心职责:
(一)拟定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决议;
(三)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四)制定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业务操作细则,并报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六)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批担保项目;
(七)向省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八)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九)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条 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分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1-2名副主任。主任作为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二)向市国资委提出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四)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国资委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五)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