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8〕79号)
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资金安全及规范运行,维护担保中心、协作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和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首期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3000万元,实物资金7000万元)。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隶属于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全称为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办公室地点在抚州市若士路107号。
第五条 担保中心逐步实行会员制,会员章程另行制订。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 担保中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以政府支持、多元参股、滚动发展、企业运作为理念,以安全性、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经营原则。在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城建重点项目和企业提供担保及配套中介服务。
第七条 根据抚府发[2007]49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其经营范围:
(一)主要为城市重点项目、市、县(区)工业园及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为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