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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㈢征求意见;

  ㈣部门协调;

  ㈤合法性审查;

  ㈥集体讨论;

  ㈦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㈠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㈡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㈢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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