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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㈧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㈨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㈩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㈠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㈡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㈢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㈣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㈤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调查研究;

  ㈡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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