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化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达到卫生部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和省卫生厅规定的一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求,并依法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未经卫生部门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坚决依法取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执业资格,严禁超范围和无证行医、上岗。对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其岗位做出相应调整。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行信息公示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四、保障措施
㈠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与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财政要按规定标准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适当提高。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进行房屋修缮或配置基本设备的,应向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共同审批立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进入县(区)财政社区卫生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管委会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项目库每年应进行补充。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县(区)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岗位培训予以补助,并根据培训考核结果核拨。
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各地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资格动态管理,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并注销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应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㈢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问题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房。目前以租赁形式使用的工作用房,县(区)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助。
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小区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无偿或优惠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五、组织领导
㈠履行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