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
(十六)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适时调整筹资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使农民参合率、基金使用率和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满意度始终处于全省前列。适当降低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起付线和自付比例,并逐步提高补偿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及基层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十七)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字〔2008〕103号)规定,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同时,整合政府各部门救助资源,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充分利用济困医院(病房)向救助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积极推进社会助医和慈善助医等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多元化帮困助医工作。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
(十八)加强基层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为基层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抓好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发展特色专科,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指导乡村中医工作的作用。完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门诊)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县、乡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支持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村卫生室配备达到中专水平的中医或能用中西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继续开展“创建农村中医示范县”工作。
(十九)筛选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探索建立适宜中医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诊疗方法。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八、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二十)政府主导,强力推动。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善基层卫生条件、组织建立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基层卫生经费支出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领导小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每年专题研究1-2次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十一)部门配合,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