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对在乡(含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至少高于同类人员1档,并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优先考虑。在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同时,逐步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制和养老保险制。
五、加大基层卫生投入和卫生支农力度
(十二)增加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倾斜。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基层公共卫生和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等卫生事业。
(十三)保证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基层公共卫生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等。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基层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从2008年7月1日起,渝水区、仙女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和市仰天岗管委会按辖区人口年人均不少于14元的标准安排基层公共卫生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按辖区人口年人均3元、6元、2元、3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分宜县基层公共卫生经费安排,视中央、省财政的安排而定。从2009年起,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安排。
逐步提高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资补助比例。到2009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防保人员的工资补助比例达到100%,离退休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补助,其他人员维护现状。全市县级医疗机构和所有乡(镇)卫生院的职工应参加养老保险。对承担并完成防疫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年人均300-500元的防疫岗位津贴,此项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县级财政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的工作经费。
(十四)加强基层卫生经费管理,落实税费政策。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基层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基层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完善基层卫生机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税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基层卫生机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十五)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制度。继续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重点解决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学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等实际问题。市级医疗机构要经常深入到城市街道和农村集镇为城乡居民进行义诊咨询,县级医疗机构要利用巡回医疗车定期下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