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制定规划,组织实施。2008年底,完成省下达的乡(镇)卫生院危房改造和每个行政村一个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任务。到2012年,完成政府举办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预防、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定期进行考核验收。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支持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免费提供村卫生室建设用地。重点扶持和建设边远山区的村卫生室。
(九)明确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定位。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职能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对象为农村居民。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卫生室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各地要逐步探索转变乡村医疗机构服务方式,力争在2012年前,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转型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构建起以市、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向城乡居民提供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的综合性卫生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到2012年,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起相对独立的防保站,每个防保站至少配备5名专职防保人员。要以人员配备的到位来保证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到位。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乡村医生的兼职防疫员职责,并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中明确其应承担的卫生防疫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实现与县(区)卫生防疫疫情信息系统微机联网。村一级要设立传递疫情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电话,并保障其畅通。
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到2012年,力争全市所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配置达到省规定标准。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服务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3名社区护士,乡(镇)卫生院按每千服务人口配置1.1-1.4名卫生技术人员,村卫生室按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1.2名乡村医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新录用从事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村卫生室新录用从事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原则上具备大专以上医学学历,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予以清退,对达不到执业资格的人员要逐步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