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1)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是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需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是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由设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如果在国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可直接送至备案机关,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二步,由省经贸委对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予以审核。
  第三步,通过审核的即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及密码;对于有异议的退回材料提交人重新提交。
  第四步,特许人按登录号和密码登录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二)提交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浙江省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由设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浙江省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