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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为保证政府定价制剂价格的准确、合理,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应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将本单位配制政府定价制剂的成本及核算的零售价格,按中药制剂和化药制剂分别送至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地核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制剂价格。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越权制定制剂价格、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规定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零售单位

主要适应症:

 

 

 

 

 

年生产能力

本年预计销量

上年实际销量

上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上年占全部产品销售比重%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项 目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本年比上年单

位金额上升%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一、材料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其中: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辅料

 

 

 

 

 

 

 

 

 

 

 

 

3、实际溶媒

 

 

 

 

 

 

 

 

 

 

 

 

二、包装费

 

 

 

 

 

 

 

 

 

 

 

 

三、综合费用

 

 

 

 

 

 

 

 

 

 

 

 

其中:

 

 

 

 

 

 

 

 

 

 

 

 

1、燃料动力

 

 

 

 

 

小计

 

 

 

 

 

 

2、水电费

 

 

 

 

 

二、主要包装材料

3、药物检验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4、固定资产维护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5、其它费用

 

 

 

 

 

 

 

 

 

 

 

 

四、制造成本

 

 

 

 

 

 

 

 

 

 

 

 

五、制造成本利润率

 

 

 

 

 

 

 

 

 

 

 

 

六、零售价格

 

 

 

 

 

小计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地址:

 

配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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